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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含直接安排给中央单位项目和竞争性分配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应当按规定以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为前提。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未完成任务目标或不予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不得留用。加快结余资金使用进度,结余资金自允许留用之日满2年仍未使用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第3年起3个月内制定剩余资金使用方案,明确下一步具体安排、时间节点。剩余资金最长再使用3年,即自留用之日起满5年;剩余资金拟继续用于基础研究的,最长再使用5年,即自留用之日起满7年(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已留用2年以上的结余资金,视为留用满2年并在印发之日后6个月内制定剩余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方案须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后续使用要严格按照计划执行,超过时间节点未用完的资金和未按时制定使用方案的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渠道交回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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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V/ l* F) J7 d& y. F7月27日,财政部预算司发布《关于加强中央部门科研和基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26〕58号)) o/ k' k5 c& ~4 v+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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